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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甲為救治罹患罕見疾病的女兒出售目前唯一的自住公寓,市價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鄰居乙 知悉後,趁甲危急以 200 萬元向甲出價。甲因事出緊急遂以 200 萬元出賣給乙,但 3 天後衛生福 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公告該罕見疾病為健保給付範圍。甲此時非常後悔以低賤價格將公寓賣給 乙,向乙表示退還 200 萬元。問:該公寓買賣契約效力如何?
(A)無效
(B)終局有效
(C)效力未定
(D)有效,但甲得向法院聲請撤銷之
民法
-
108 年 - 108 高等考試_三級_財稅行政、法制、商業行政、智慧財產行政:民法#77447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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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非常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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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0 )
最佳解!
最佳姐✨(國考跨職系五榜❤
高二下 (2019/07/12)
第 74 條 (暴利行為) 法律行為,...
(內容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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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Tamy Tsai
小一下 (2019/07/11)
民法第74條第1項:「法律行為,係...
(內容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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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昱婷
高三下 (2019/09/01)
第 74 條
法律行為,係乘
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
,使其為財產上之給付或為給付之約定,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者,法
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撤銷
其法律行為或減輕其給付。n前項聲請,應於法律行為後
一年內
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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