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甲與乙為夫妻,甲死亡時,遺有財產 300 萬元,而其繼承人有其妻乙、兄丙、弟丁、妹戊及姊己共 5 人。兄丙依
法拋棄繼承。丁得繼承多少財產?
(A) 25 萬元
(B) 50 萬元
(C) 60 萬元
(D) 75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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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9), B(1194), C(34), D(165), E(0) #1834250
統計: A(129), B(1194), C(34), D(165), E(0) #1834250
詳解 (共 7 筆)
#3357321
以下個人見解 有錯誤請告知:
妻乙:民法1144第二項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
,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也就是乙領取300(萬)X 1/2 = 150萬
而丙丁戊己四人則依照民法1144第二項拿剩下的1/2,
但是丙拋棄繼承,依照民法1176第二項:
第二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一順序(丁戊己)之繼承人。
也就是變成剩下的150萬,由丁戊己均分,
即一人拿150(萬)X 1/3 =5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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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33343
請問一下,是因為題目沒有提到夫妻各自的剩餘財產,所以不用先分配夫妻剩餘財產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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