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當事人一方,應向他方先為給付,如他方之財產,於訂約後顯形減少,有難為對待給付之虞時,如他方未為對待給付或提出擔保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通稱為:
(A)遲延抗辯
(B)不安抗辯
(C)窮困抗辯
(D)同時履行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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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6), B(2863), C(207), D(953), E(1) #138418

詳解 (共 9 筆)

#110327

同時履行抗辯權:
因契約互負債務者,於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得拒絕自己之給付
但自己有先為給付之義務者,不在此限。
他方當事人已為部分之給付時,依其情形,如拒絕自己之給付有違背誠實
及信用方法者,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

不安抗辯權:
當事人之一方,應向他方先為給付者,如他方之財產,於訂約後顯形減少
,有難為對待給付之虞時,如他方未為對待給付或提出擔保前,得拒絕自
己之給付。

先訴抗辯權:
保證人
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
拒絕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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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7475
窮困抗辯: 贈與人於贈與約定後,其經濟狀況顯有變更,如因贈與致其生計有重大之影響,或妨礙. 其扶養義務之履行者,得拒絕贈與之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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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4210
C 窮困抗辯權:約定贈與後履行完畢前,因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家庭生活,贈與人可不再履行贈與義務的抗辯權
D 同時履行抗辯權:當你的債權人請求你給付時,而他在同一契約中也有一個要給你的對待給付(你是他的債務人同時基於同一契約你也是他的債權人),所以當他對你請求時,你也可以對他同時請求。就如我們常說的:一手交錢,一手交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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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9088

民法中無遲延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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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0878
不安抗辯權是大陸法系國家對雙務合同中,義務履行有先後順序約定的先履行義務一方當事人利益進行保護而普遍設立的一項重要的合同法制度。所謂不安抗辯權,又稱拒絕權,是指在雙務合同中,先履行義務一方在後履行一方當事人的財產狀況發生惡化而有難以對待給付之虞時,有權要求對方先為對待履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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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7827
補充法條條號民法第264條(同時履行抗辯...
(共 66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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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7307
民法第264條:「因契約互負債務者,於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但自己有先為給付之義務者,不在此限。他方當事人已為部分之給付時,依其情形,如拒絕自己之給付有違背誠實及信用方法者,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


民法第265條:「當事人之一方,應向他方先為給付者,如他方之財產,於訂約後顯形減少,有難為對待給付之虞時,如他方未為對待給付或提出擔保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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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8992


遲延抗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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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702
請問不安抗辯同時履行抗辯的差異點在哪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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