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交法 第18條
經營證券金融事業、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或其他證券服務事業,應經主管機關之核准。前項事業之設立條件、申請核准之程序、財務、業務與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證券交易法18條規定證券金融事業之經營應經過主管機關之核准
主管機關應適用同法第三條規定
證券交易法於民國104年1月20日修正:
修正前條文 證券交易法第3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修正後條文 證券交易法第3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修法係為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更正現行機關名稱,實有必要。故將原條文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修正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故現行證券交易法之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已非隸屬於行政院下之單位,
答案(D)應修正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原本題目:25 經營證券金融事業應經何機關之核准? (A)經濟部 (B)財政部金融局 (C)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D)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修改成為25 經營證券金融事業應經何機關之核准? (A)經濟部 (B)財政部金融局 (C)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D)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25 經營證券金融事業應經何機關之核准? (A)經濟部 (B)財政部金融局 (C..-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