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之程序如左:
一、分區調查最近一年之土地買賣價格或收益價格(1)。
二、依據調查結果,劃分地價區段(4)並估計區段地價(2)後,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議(3)。
三、計算宗地單位地價(5)。
四、公告及申報地價(6),其期限為三十日。
五、編造地價冊及總歸戶冊。
25 規定地價之作業內容包括:①調查買賣或收益價格 ②估計區段地價 ③地價評議委..-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