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設置管理條例所訂協勤民力人員,其範圍為:
(A)向警察分駐(派出)所登記、列冊,並管理、運用之巡守隊人員
(B)於實務訓練期間奉令協助警察機關執行任務之中央警察大學畢業生
(C)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災害防救法規編組之山地義勇警察隊人員
(D)於警察機關服勤之替代役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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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 B(1), C(13), D(13), E(0) #3460929

詳解 (共 1 筆)

#6523444
參: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機關協勤民力人員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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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範圍依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設置管理條
    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本條例所定協勤民力人員,其範圍如下: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民防法規編組之民防大隊、義勇警察大隊
      、交通義勇警察大隊、村(里)社區守望相助巡守大隊及山地義勇
      警察隊人員。
(二)依志願服務法召募之警察志工。
(三)向警察分局以上機關登記、列冊,並管理、運用之守望相助(巡守
      )隊人員。
(四)依災害防救法規認證或登錄之山林守護團、鳳凰志工隊、婦女防火
      宣導隊、睦鄰救援隊、民間緊急救援隊、民間特種搜救隊、民間救
      難團體救援隊人員。
(五)依消防法規編組之義勇消防人員。
(六)於實習期間支援服行警察、消防、海岸巡防、移民勤務或奉令協助
      警察、消防、海岸巡防、移民機關執行任務之中央警察大學及臺灣
      警察專科學校學(員)生。
(七)應公務人員考試錄取,於訓練期間執行警察、消防、海巡、移民及
      空勤機關任務之人員。
(八)符合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第三條、第四條第二項
      及第八條規定,於應當地警察機關請求,協助執行勤務之駐衛警察
      。
(九)於警察、消防、海巡、移民及空勤機關服勤之替代役人員。
(十)其他依法規編組,並經登記、認證或登錄,配合執行勤務之人員。

(A)向警察分局登記
(B)在校生,非畢業生

(C)民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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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7593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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