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條例 民國 104 年 05 月 20 日
第7條
財產之取得、設定、喪失、變更、存儲或其他登記時,應用本名,其未使用本名者,不予受理。
比較第6條
學歷、資歷、執照及其他證件應使用本名;未使用本名者,無效。
姓名條例
依法令之行為
學歷、資歷、執照、其他證件 :無效
財產取得、設定、變更、存儲 :不予受理
25 財產之取得、設定、喪失、變更、存儲或其他登記時,應用本名,其未使用本名者,..-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