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違反下列勞動基準法之規定,何者無刑事責任?
(A)雇主以強暴、脅迫、拘禁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強制勞工從事勞動
(B)介入他人之勞動契約,抽取不法利益
(C)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者,雇主仍強制其工作
(D)女工在妊娠期間申請改調較為輕易之工作,雇主雖有職缺但雇主拒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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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2), B(327), C(519), D(6229), E(0) #3127102
統計: A(52), B(327), C(519), D(6229), E(0) #3127102
詳解 (共 7 筆)
#5905232
(A) 雇主以強暴、脅迫、拘禁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強制勞工從事勞動(勞基法第5條、第75條,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B) 介入他人之勞動契約,抽取不法利益(勞基法第6條、第76條,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C) 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者,雇主仍強制其工作(勞基法第42條、第77條,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D) 女工在妊娠期間申請改調較為輕易之工作,雇主雖有職缺但雇主拒絕之(勞基法第51條、第78條,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行政責任)
第 51 條
女工在妊娠期間,如有較為輕易之工作,得申請改調,雇主不得拒絕,並不得減少其工資。
第 78 條
未依第十七條、第十七條之一第七項、第五十五條規定之標準或期限給付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給付,屆期未給付者,應按次處罰。
違反第十三條、第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四項、第二十六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或第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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