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鑑定人甲在檢察官訊問時,未具結,但作成了與事實相符的陳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的陳述有證據能力,因其為鑑定人,且係在檢察官前所做成
(B)甲的陳述有證據能力,因其與事實相符
(C)甲的陳述有無證據能力,由法院權衡判斷
(D)甲的陳述無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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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 B(21), C(70), D(121), E(0) #2988604
統計: A(18), B(21), C(70), D(121), E(0) #2988604
詳解 (共 3 筆)
#5908554
【刑事訴訟法第202 條--鑑定人之具結義務】
鑑定人應於鑑定前具結,其結文內應記載必為公正誠實之鑑定等語。
【刑事訴訟法第158-3 條--未具結結果】
證人、鑑定人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其證言或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證據。
【例外未具結之採用】
最高法院102年度第13次刑事庭會議:
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經檢察官非以證人身分傳喚,其未經具結所為之陳述,證據能力如何,結論採丁說。
無論共同被告、共犯、被害人、證人等,均屬被告以外之人,並無區分。凡與待證事實有重要關係之事項,如欲以被告以外之人本於親身實際體驗之事實所為之陳述,作為被告論罪之依據時,本質上均屬於證人。
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未經具結所為之陳述,如與警詢等陳述同具有「特信性」、「必要性」時,依「舉輕以明重」原則,本於刑事訴訟法第159-2條、第159-3條之同一法理,例外認為有證據能力,以彌補法律規定之不足,俾應實務需要。
題目僅說明作成了與「事實相符之陳述」
未表明其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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