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統公告】頁面上方功能列及下方資訊全面更換新版,舊用戶可再切回舊版。 前往查看

稅務法規(稅務相關法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25 關於房屋稅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A)房屋設有典權者,向出典人徵收之
(B)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者,稅率為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二
(C)供自住使用者,稅率為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二
(D)房屋稅以每年 2 月之末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計算中

10
 【站僕】摩檸Morning:有沒有達人來解釋一下?
倒數 3天 ,已有 2 則答案
小叮噹 大四下 (2024/04/25):
(A) 房屋設有典權者,向出典人徵收之
                                      典權人
 
     房屋稅:向典權人徵收
     契稅:向典權人徵收     典權契稅 4%
     土地增值稅:向出典人徵收
1個讚
檢舉
Taotao Tao 高二上 (2024/04/30):
 
第 4 條
1.房屋稅向房屋所有人徵收之;以土地設定地上權之使用權房屋,向該使用權人徵收之;設有典權者,向典權人徵收之(A)。共有房屋向共有人徵收之,由共有人推定一人繳納,其不為推定者,由現住人或使用人代繳。
2.前項代繳之房屋稅,在其應負擔部分以外之稅款,對於其他共有人有求償權。
3.第一項所有人、使用權人或典權人住址不明,或非居住房屋所在地者,應由管理人或現住人繳納之。如屬出租,應由承租人負責代繳,抵扣房租。
4.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且所有人不明之房屋,其房屋稅向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徵收之;無使用執照者,向建造執照所載起造人徵收之;無建造執照者,向現住人或管理人徵收之。
5.房屋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受託人為房屋稅之納稅義務人。受託人為二人以上者,準用第一項有關共有房屋之規定。
 
房屋稅依房屋現值,按下列稅率課徵之:
一、住家用房屋:
(一)供自住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或以土地設定地上權之使用權房屋並供該使用權人自住使用者,為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二(B) (C) 。但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全國僅持有一戶房屋,供自住且房屋現值在一定金額以下者,為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
(二)前目以外,出租申報租賃所得達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類規定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者或繼承取得之共有房屋,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二點四。
(三)起造人持有使用執照所載用途為住家用之待銷售房屋,於起課房屋稅二年內,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二,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點六。
(四)其他住家用房屋,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二,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四點八。
二、非住家用房屋:供營業、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三,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五;供人民團體等非營業使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二點五。
三、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者,應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非住家用者,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六分之一。
 
1.房屋稅以每年二月之末日納稅義務基準日(D) ,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按房屋稅籍資料核定,於每年五月一日起至五月三十一日止一次徵收,其課稅所屬期間為上一年七月一日起至當年六月三十日止。
2.新建、增建或改建房屋,於當期建造完成者,按月比例計課,未滿一個月者不計;當期拆除者,亦同。
3.每年三月一日起至六月三十日止新建、增建或改建完成之房屋,該期間之房屋稅併入次期課徵;上一年七月一日起至當年二月末日止拆除之房屋,其尚未拆除期間之當期房屋稅仍應課徵。
1個讚
檢舉


25 關於房屋稅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A)房屋設有典權者,向出典人徵收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