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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97年 - 97 原住民族特種考試_四等_財稅行政:民法概要(純選擇)#9511 | 科目:公職◆民法概要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97年 - 97 原住民族特種考試_四等_財稅行政:民法概要(純選擇)#9511

年份:97年

科目:公職◆民法概要

25 甲立遺囑遺贈乙金筆一支,其後,甲將該金筆贈與丙。甲對乙所為之遺贈為:
(A)視為撤銷
(B)視為撤回
(C)仍為有效
(D)應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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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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