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下列何種情形,法院應諭知免訴之判決?
(A)裁判上一罪之一部分曾經判決確定者
(B)同一案件已經其他法院審理者
(C)告訴乃論之罪,經告訴人撤回起訴者
(D)被告死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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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0), B(25), C(29), D(35), E(0) #32547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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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56249
下列何種情形,法院應諭知免訴之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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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53259
第 302 條 免訴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
一、曾經判確定者。(A) 裁判上一罪之一部分曾經判決確定者
二、效已完成者。
三、曾經赦者。
四、犯罪後之法律已止其刑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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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3 條 不受理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一、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
二、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B) 同一案件已經其他法院審理者
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C) 告訴乃論之罪,經告訴人撤回起訴者
四、曾為不起訴處分、撤回起訴或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違背第二百六十條第一項之規定再行起訴。
五、被告死亡或為被告之法人已不存續。(D) 被告死亡者
六、對於被告無審判權。
七、依第八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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