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得減輕處罰之人?
(A) 14 歲以上未滿 18 歲人
(B)滿 70 歲人
(C)低收入戶者
(D)瘖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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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1), B(97), C(3145), D(45), E(0) #1196129
統計: A(51), B(97), C(3145), D(45), E(0) #1196129
詳解 (共 2 筆)
#2569728
第9條
左列各款之人之行為,得減輕處罰:
一、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
二、滿七十歲人。
三、精神耗弱或瘖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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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57816
(C)低收入戶者
非屬「得減輕」處罰之人
沒有這個規定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9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9 條
I. 左列各款之人之行為,得減輕處罰:
一、14歲以上未滿18歲人。
(A)
二、滿70歲人。
(B)
三、精神耗弱或瘖啞人。
(D)
II. 前項第1款之人,於處罰執行完畢後,得責由其法定代理人或其他相當之人加以管教。
III. 第1項第3款之人,於處罰執行完畢後,得責由其監護人加以監護;無人監護或不能監護時,得送交療養處所監護或治療。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17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17 條
幫助他人實施違反本法之行為者,得減輕處罰。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7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7 條
違反本法行為,不問出於故意或過失,均應處罰。但出於過失者,不得罰以拘留,並得減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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