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依緊急救護辦法規定,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為實施救護業務,對所轄之區域,應調查項目,
下列何者正確?①地勢及交通狀況 ②醫護人員專長 ③醫療機構等之位置 ④救護車之車齡 ⑤有急救事故發生之虞之對象物,其位置及構造
(A)①②④
(B)①③⑤
(C)②③④
(D)②③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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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 B(824), C(29), D(52), E(0) #3254961
統計: A(23), B(824), C(29), D(52), E(0) #3254961
詳解 (共 3 筆)
#6305538
緊急救護辦法 § 16
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為實施救護業務,對所轄之區域,應依下列各 項之規定,進行調查:
一、地勢及交通狀況。①
二、有急救事故發生之虞之對象物,其位置及構造。⑤
三、醫療機構等之位置及其他必要之事項。③
四、其他經消防主管機關認為必要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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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緊急傷病患]
1.因災害或意外事故急待救護者。
2.路倒傷病無法行動者。
3.孕婦待產者。
4.其他緊急傷病者。
§13 [救護車消毒或去污處理]
1.定期消毒:每月一次。
2.使用後之消毒:每次使用後。
3.去污處理:每次運送受化學、輻射物質污染之傷病患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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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72608
《緊急救護辦法》第 16 條
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為實施救護業務,對所轄之區域應進行調查的項目如下:
一、地勢及交通狀況。
二、有急救事故發生之虞之對象物,其位置及構造。
三、醫療機構等之位置及其他必要之事項。
四、其他經消防主管機關認為必要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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