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依緊急救護辦法規定,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為實施救護業務,對所轄之區域,應調查項目, 下列何者正確?①地勢及交通狀況 ②醫護人員專長 ③醫療機構等之位置 ④救護車之車齡 ⑤有急救事故發生之虞之對象物,其位置及構造
(A)①②④
(B)①③⑤
(C)②③④
(D)②③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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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 B(824), C(29), D(52), E(0) #32549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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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5888
緊急救護辦法 第 16 條 直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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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救護辦法  § 16

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為實施救護業務,對所轄之區域,應依下列各 項之規定,進行調查:
一、地勢及交通狀況
二、有急救事故發生之虞之對象物,其位置及構造
三、醫療機構等之位置及其他必要之事項。
四、其他經消防主管機關認為必要之事項。

— — — — —
§3 [緊急傷病患]
1.因災害或意外事故急待救護者。
2.路倒傷病無法行動者。
3.孕婦待產者。
4.其他緊急傷病者。

§13 [救護車消毒或去污處理]
1.定期消毒:每月一次。
2.使用後之消毒:每次使用後。
3.去污處理:每次運送受化學、輻射物質污染之傷病患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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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救護辦法》第 16 條

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為實施救護業務,對所轄之區域應進行調查的項目如下:

一、地勢及交通狀況

二、有急救事故發生之虞之對象物,其位置及構造

三、醫療機構等之位置及其他必要之事項。

四、其他經消防主管機關認為必要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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