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法院審酌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證據之證據能力時,下列何者並非應考量之因素?
(A)違背法定程序之情節
(B)犯罪所生之危險或實害
(C)偵審人員如依法定程序有無發現該證據之必然性
(D)證據對於證明犯罪事實之證據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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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 B(58), C(33), D(83), E(0) #3255061

詳解 (共 3 筆)

#6272291
93年台上字第 664號新判例基於維護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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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54547
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不得作為證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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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95579

最高法院 93年台上字第 664 號:

 

對於違法搜索、扣押所取得之證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為兼顧程序正義及發現實體真實,應由法院於個案審理中,就個人基本人權之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依比例原則及法益權衡原則,予以客觀之判斷,亦即宜就

 

㈠違背法定程序之程度。  A 

 

㈡違背法定程序時之主觀意圖(即實施搜索、扣押之公務員是否明知違法並故意為之)。

 

㈢違背法定程序時之狀況(即程序之違反是否有緊急或不得已之情形)。

 

㈣侵害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權益之種類及輕重。

 

㈤犯罪所生之危險或實害。  B 

 

㈥禁止使用證據對於預防將來違法取得證據之效果。

 

㈦偵審人員如依法定程序,有無發現該證據之必然性。  C 

 

㈧證據取得之違法對被告訴訟上防禦不利益之程度等情狀予以審酌,以決定應否賦予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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