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甲已離婚,育有一子乙,丙中年喪夫,育有一子丁。其後,甲、丙結婚,甲收養丁為養子。乙、丁某日發生口角,
乙持刀殺丁未遂,被判徒刑。服刑中,甲因故死亡,甲之遺產繼承人為:
(A) 乙、丙、丁
(B) 乙、丙
(C) 乙、丁
(D) 丙、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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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5), B(55), C(43), D(710), E(0) #1386065
統計: A(305), B(55), C(43), D(710), E(0) #1386065
詳解 (共 8 筆)
#1451501
第1145條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
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即丁)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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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99003
第1145條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
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即丁)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所謂繼承權之喪失:
繼承權人 對於被繼承人或其他應繼承人 有重大違法或不道德行為 或 有關繼承之遺囑有詐偽行為時,
依法剝奪其繼承之資格,使其喪失繼承人之地位。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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