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甲應聘於雇主A時,雇主特別強調,該公司採取責任制,因此工時無上限,也無加班費,自己把工作做完
再下班,甲迫於無奈,但為了生活也只能繼續上班。關於該公司加班費的設定方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加班費規定合法,雇主應有權利規定其勞工之工作內容以及類型,採用無加班費的責任制
(B)加班費規定違法,勞動基準法第 24 條之加班費屬於強制規定,雇主即便單方面設定無加班費的責任制 規定,也不因此免除加班費的給付義務
(C)加班費規定違法,但設定責任制工時無上限合法,只要依法定利率給付加班費即可
(D)加班費規定合法,因為勞工甲在知悉沒有加班費之規定後,依然持續上班,已經默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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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 B(1330), C(100), D(41), E(0) #3017273
統計: A(27), B(1330), C(100), D(41), E(0) #3017273
詳解 (共 4 筆)
#5652183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條
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 再根據同法24條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
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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