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汽車駕駛人拒絕酒測者,吊銷其駕照、禁其三年內考領駕照,並吊銷所持各
級車類駕照。甲持有職業大貨車駕照,因休息時駕駛重型機車外出拒絕酒測被吊銷各級駕照,而無法繼續 工作。依據大法官解釋之意旨,下列關於前述規定之合憲性,何者最為正確?
(A)系爭規定未涉及人民之工作權,因我國採抽象審查,甲的工作權受限制為個案事實
(B)吊銷駕照之手段,可促使駕駛人接受酒測,但拒絕酒測不等於酒駕,手段非屬於達成交通安全目的之最 小侵害手段
(C)職業駕駛人應有比一般人高的駕駛品德,故司法審查就吊銷駕照規定應採取嚴格審查標準
(D)立法者宜給予執法者權限,使執法者能夠審酌甲是否有酒測紀錄、拒酒測時所駕駛的車輛種類,而為妥 適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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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9), B(425), C(410), D(601), E(0) #3017257
統計: A(89), B(425), C(410), D(601), E(0) #3017257
詳解 (共 5 筆)
#5672188
9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汽車駕駛人拒絕酒測者,吊銷其駕照、禁其三年內考領駕照,並吊銷所持各級車類駕照。甲持有職業大貨車駕照,因休息時駕駛重型機車外出拒絕酒測被吊銷各級駕照,而無法繼續工作。依據大法官解釋之意旨,下列關於前述規定之合憲性,何者最為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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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系爭規定未涉及人民之工作權,因我國採抽象審查,甲的工作權受限制為個案事實 X
釋字第 699 號理由書(部分節錄):
⋯⋯系爭規定之處罰,固限制駕駛執照持有人受憲法保障之行動自由,惟駕駛人本有依法配合酒測之義務,且由於酒後駕駛,不只危及他人及自己之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亦妨害公共安全及交通秩序,是其所限制與所保護之法益間,尚非顯失均衡。縱對於以駕駛汽車為職業之駕駛人或其他工作上高度倚賴駕駛汽車為工具者(例如送貨員、餐車業者)而言,除行動自由外,尚涉工作權之限制,然作為職業駕駛人,本應更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規,並具備較一般駕駛人為高之駕駛品德。
(B) 吊銷駕照之手段,可促使駕駛人接受酒測,但拒絕酒測不等於酒駕,手段非屬於達成交通安全目的之最小侵害手段 X
釋字第 699 號理由書(部分節錄):
⋯⋯上開系爭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四項前段吊銷駕駛執照部分、第六十七條第二項前段暨第六十八條規定關於違反第三十五條第四項前段部分(以 下合稱系爭規定),係為考量道路交通行車安全,保護大眾權益,其目的洵屬正當,且所採吊銷駕駛執照等手段,亦可促使駕駛人接受酒測,進而遏止酒後駕車之不當行為,防範發生交通事故,有助於上開目的之達成。
(C) 職業駕駛人應有比一般人高的駕駛品德,故司法審查就吊銷駕照規定應採取嚴格審查標準 X
釋字第 699 號理由書(部分節錄):
⋯⋯然作為職業駕駛人,本應更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規,並具備較一般駕駛人為高之駕駛品德。故職業駕駛人因違反系爭規定而受吊銷駕駛執照之處罰者,即不得因工作權而受較輕之處罰。況在執行時警察亦已先行勸導並告知拒絕之法律效果,顯見受檢人已有將受此種處罰之認知,仍執意拒絕接受酒測,是系爭規定之處罰手段尚未過當。綜上所述,尚難遽認系爭規定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其與憲法保障人民行動自由及工作權之意旨尚無違背。
法觀人月刊第231期・名師啟試錄 第41-42頁
(三)侵害之合憲性審查
2. 實質合憲性
(D) 立法者宜給予執法者權限,使執法者能夠審酌甲是否有酒測紀錄、拒酒測時所駕駛的車輛種類,而為妥適處理 O
釋字第 699 號理由書(部分節錄):
⋯⋯系爭規定雖不違反比例原則,惟立法者宜本其立法裁量,針對不同情況增設分別處理之規定,使執法者在能實現立法目的之前提下,斟酌個案具體情節,諸如駕駛人是否曾有酒駕或拒絕酒測之紀錄、拒絕酒測時所駕駛之車輛種類、所吊銷者是否屬其賴以維持生活之職業駕駛執照等狀況, 而得為妥適之處理⋯⋯
來源出處:
釋字第699號-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LawClass/ExContent.aspx?ty=C&CC=D&CNO=699)
法觀人月刊第231期・名師啟試錄(http://lawyer.get.com.tw/File/PDF/法觀人/413279_憲法學習方法與解題說明.pdf)
⋯⋯系爭規定之處罰,固限制駕駛執照持有人受憲法保障之行動自由,惟駕駛人本有依法配合酒測之義務,且由於酒後駕駛,不只危及他人及自己之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亦妨害公共安全及交通秩序,是其所限制與所保護之法益間,尚非顯失均衡。縱對於以駕駛汽車為職業之駕駛人或其他工作上高度倚賴駕駛汽車為工具者(例如送貨員、餐車業者)而言,除行動自由外,尚涉工作權之限制,然作為職業駕駛人,本應更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規,並具備較一般駕駛人為高之駕駛品德。
(B) 吊銷駕照之手段,可促使駕駛人接受酒測,但拒絕酒測不等於酒駕,手段非屬於達成交通安全目的之最小侵害手段 X
釋字第 699 號理由書(部分節錄):
⋯⋯上開系爭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四項前段吊銷駕駛執照部分、第六十七條第二項前段暨第六十八條規定關於違反第三十五條第四項前段部分(以 下合稱系爭規定),係為考量道路交通行車安全,保護大眾權益,其目的洵屬正當,且所採吊銷駕駛執照等手段,亦可促使駕駛人接受酒測,進而遏止酒後駕車之不當行為,防範發生交通事故,有助於上開目的之達成。
(C) 職業駕駛人應有比一般人高的駕駛品德,故司法審查就吊銷駕照規定應採取嚴格審查標準 X
釋字第 699 號理由書(部分節錄):
⋯⋯然作為職業駕駛人,本應更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規,並具備較一般駕駛人為高之駕駛品德。故職業駕駛人因違反系爭規定而受吊銷駕駛執照之處罰者,即不得因工作權而受較輕之處罰。況在執行時警察亦已先行勸導並告知拒絕之法律效果,顯見受檢人已有將受此種處罰之認知,仍執意拒絕接受酒測,是系爭規定之處罰手段尚未過當。綜上所述,尚難遽認系爭規定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其與憲法保障人民行動自由及工作權之意旨尚無違背。
法觀人月刊第231期・名師啟試錄 第41-42頁
(三)侵害之合憲性審查
2. 實質合憲性
| 合理審查 (寬鬆審查) |
中度審查 | 嚴格審查 | |
| 目的 | 正當利益 | 實質重要利益 | 重大迫切利益 |
| 目的與手段關聯性 | 合理關聯 | 實質關聯 | 必要關聯 (貼身剪裁) |
| 特色 | 1. 推定合憲 2. 行政成本可作為 |
個案權衡 | 1. 推定違憲 2. 行政成本不可作為重大迫切利益 3. 政府部門負有證明法律合憲之舉證責任 |
(D) 立法者宜給予執法者權限,使執法者能夠審酌甲是否有酒測紀錄、拒酒測時所駕駛的車輛種類,而為妥適處理 O
釋字第 699 號理由書(部分節錄):
⋯⋯系爭規定雖不違反比例原則,惟立法者宜本其立法裁量,針對不同情況增設分別處理之規定,使執法者在能實現立法目的之前提下,斟酌個案具體情節,諸如駕駛人是否曾有酒駕或拒絕酒測之紀錄、拒絕酒測時所駕駛之車輛種類、所吊銷者是否屬其賴以維持生活之職業駕駛執照等狀況, 而得為妥適之處理⋯⋯
來源出處:
釋字第699號-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LawClass/ExContent.aspx?ty=C&CC=D&CNO=699)
法觀人月刊第231期・名師啟試錄(http://lawyer.get.com.tw/File/PDF/法觀人/413279_憲法學習方法與解題說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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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系爭規定所採手段,具有杜絕此種僥倖心理,促使汽車駕駛人接受酒測之效果,且尚乏可達成相同效果之較溫和手段,自應認系爭規定係達成前述立法目的之必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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