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有關刑法第 135 條及第 136 條妨害公務罪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在抗議現場靜坐或任由抬離,不構成刑法第 135 條妨害公務罪
(B)威脅公務員將向其上級長官檢舉其行為,不構成刑法第 135 條妨害公務罪
(C)公然聚眾而犯妨害公務罪者,其在場助勢之人亦成立刑法第 136 條第 1 項之罪
(D)聚眾妨害公務罪之首謀,若構成妨害公務罪之共同正犯,應優先論以刑法第 135 條妨害公務罪之共同正犯
統計: A(381), B(418), C(243), D(777), E(0) #3017271
詳解 (共 8 筆)
回樓上:
拙見,公務員依法行政,本身的行為若合法,自然不受威脅,亦不成立犯罪。
有關刑法第
135
條及第
136
條妨害公務罪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D
(A)在抗議現場靜坐或任由抬離,不構成刑法第
135
條妨害公務罪-〉O,參刑法第
135
條
(B)威脅公務員將向其上級長官檢舉其行為,不構成刑法第
135
條妨害公務罪-〉O,參刑法第
135
條
(C)公然聚眾而犯妨害公務罪者,其在場助勢之人亦成立刑法第
136
條第
1
項之罪-〉O,參刑法第
136
條
(D)聚眾妨害公務罪之首謀,若構成妨害公務罪之共同正犯,應優先論以刑法第
135
條妨害公務罪之共同正犯-〉X,一樣;只是刑法較重/參刑法第
136
條和第135條/釋字:109/亦可參留言處。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犯前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犯之。
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
犯前三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犯前條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公務員於死或重傷者,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之人,依前條第四項之規定處斷。
所以對公務員威脅要投訴他不算脅迫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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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敘述錯誤,為本題正確選項:
刑法第 136 條(聚眾妨害公務罪)相對於第 135 條(普通妨害公務罪),屬於特別法的特別處罰設計。對於「首謀」或「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刑法第 136 條已直接明文加重處罰(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聚眾妨害公務罪之首謀,不論其是否同時符合第 135 條之共同正犯要件,皆應「優先適用特別法」,論以刑法第 136 條之首謀罪,而非優先論以第 135 條之共同正犯。 其他選項敘述正確之理由:-
(A) 正確:刑法第 135 條之處罰核心在於施以「強暴、脅迫」。群眾在抗議現場消極「靜坐」或「任由抬離」,屬於消極不作為的抵抗,不具備積極的強暴脅迫手段,因此實務上認定不構成妨害公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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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正確:言詞威脅公務員「將向其上級長官檢舉其行為」,属于人民行使合法權利的合法爭議表態,並非直接施加法外之不法惡害,因此不構成刑法上之「脅迫」手段,不成立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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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正確:依據刑法第 136 條第 1 項規定,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公然聚眾)犯前條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亦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舊制三百元)以下罰金,此為法條之明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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