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依據我國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合併時,下列那一個步驟並非法定必要程序?
(A)董事會應作成合併契約,提出於股東會
(B)股東會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 3 分之 2 以上股東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之
(C)應載明於股東會召集事由
(D)公司為合併之決議前,應向各債權人分別通知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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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3), B(315), C(271), D(600), E(0) #3017272
統計: A(313), B(315), C(271), D(600), E(0) #3017272
詳解 (共 6 筆)
#5688967
依據我國《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合併時,那一個步驟並非法定必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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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董事會應作成合併契約,提出於股東會
第317條第1項:「公司分割或與他公司合併時,董事會應就分割、合併有關事項,作成分割計畫、合併契約,提出於股東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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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股東會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 3 分之 2 以上股東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之
第316條第1項:「股東會對於公司解散、合併或分割之決議,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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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應載明於股東會召集事由
第172條第5項:「...公司解散、合併、分割或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各款之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並說明其主要內容...」
第172條第5項:「...公司解散、合併、分割或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各款之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並說明其主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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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公司為合併之決議前,應向各債權人分別通知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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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3546
D 公司法第73條第2項 公司為合併之決議後,應即向各債權人分別通知及公告,並指定三十日以上期限,聲明債權人得於期限內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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