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被繼承人甲,有配偶乙、子丙與母丁,下列何種情形,丙不喪失其繼承權?
(A)丙脅迫甲撤回對丙不利之遺囑
(B)丙故意致丁於死,而受刑之宣告
(C)丙對甲有重大侮辱,經甲表示丙不得繼承
(D)丙在繼承開始後,發現甲之遺囑,而將之湮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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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9), B(1130), C(184), D(611), E(0) #2033923
統計: A(339), B(1130), C(184), D(611), E(0) #2033923
詳解 (共 6 筆)
#4195857
第 1145 條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
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
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 之者。
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 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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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88317
§1145第1項第1款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
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應繼承人」:
1.前一順序之繼承人
2.同一順序之繼承人
3.代位繼承人
丁皆不符合上述應繼承人之種類,故就算致丁於死而受刑之宣告,丙仍不喪失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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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19659
乾看錯Again 難怪選不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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