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警察分局巡官遭免職處分,乃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此屬下列何種行政救濟程序之性質?
(A)訴願先行程序
(B)相當訴願程序
(C)相當行政訴訟程序
(D)相當申訴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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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06), B(1796), C(78), D(60), E(0) #1202963

詳解 (共 6 筆)

#3412548

行政法林清老師整理:


人民不服行政處分的救濟(行政爭訟)途徑:以下是常命題的重點


1、就公務人員而言

(1)、不服服務機關、人事主管機關之行政處分----->復審(考試院保訓會)----->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不服服務機關之工作條件、管理措施----->申訴(向其服務機關)------>再申訴(向保訓會)

(3)、不服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懲戒(相當於法院的確定終局判決)----->具有法定原因向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聲請「再審」。



2、專門職業技術人員而言

(1)、律師比較特殊(釋字378號):律師不服司法院律師懲戒委員會之懲戒(相當高等法院之判決)----->向司法院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提起「覆審」(相當最高法院終審判決)

(2)、其他專門職業技術人員(釋字295號):不服各主管行政機關之懲戒(停業、撤照)之行政處分,向懲戒之原主管機關(如會計師向財政部、醫師向衛福部)提起「覆審」之救濟(此覆審乃相當於訴願程序)----->不服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3、學生而言

(1)、中、小學生不服退學或類此處分(釋字382號)、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先向學校申訴(再申訴)------>訴願----->行政訴訟

(2)學生不服學校敎師學業成績之評量(此法律定性並非行政處分)----->向行政法院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4、大學學生不服行政處分或公權力措施(釋字684號):申訴------>訴願---->行政訴訟


5、公立學校教師不服停聘、解聘、不續聘之行政處分或具體措施(曠職登記、扣薪、留支原薪、敎師評量):釋字736號解釋,當事人的自由選擇權下列救濟

(1)、申訴、再申訴、行政訴訟

(2)、申訴、訴願、行政訴訟

(3、訴願、行政訴訟


6、受刑事羈押之被告(釋字720號):準用刑事訴訟法有關準抗告之救濟


7、受刑人不服法務部是否假釋之決定(釋字691號):訴願、行政訴訟


8、人民不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政罰案件:準用刑事訴訟法向地方法院聲明異議、抗告(一級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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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28975

相當訴願程序

警察人員遭免職之複審行政執行法聲明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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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9978
訴願先行程序:指在特定類型的案件中不服行...
(共 270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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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3212

復審->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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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91196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60條:不服復審得提起行...
(共 3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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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59029

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60 條」:不服復審(相當訴願程序),得(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



 

https://www.3people.com.tw/%E7%9F%A5%E8%AD%98/%E7%9B%B8%E7%95%B6%E6%96%BC%E8%A8%B4%E9%A1%98%E4%B9%8B%E7%A8%8B%E5%BA%8F/%E5%85%AC%E8%81%B7%E8%80%83%E8%A9%A6-%E9%AB%98%E6%99%AE%E5%88%9D%E3%80%81%E5%9C%B0%E7%89%B9-%E4%B8%80%E8%88%AC%E8%A1%8C%E6%94%BF-%E4%B8%80%E8%88%AC%E8%A1%8C%E6%94%BF/3e5d45a8-e9a5-4487-a112-bedbf9bb1e8e

 

以下為相當訴願程序

 

1. 會計師懲戒之覆審

 

2. 公務人員保障法之復審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30條、第44條、第60條)

 

3. 教師法之申訴、再申訴

 

4.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19條 (覆議)

 

5. 政府採購法第76、83條 (申訴)

 

6.行政執行法第 9 條 的 聲明異議

https://www.judicial.gov.tw/tw/dl-513-2bcee4c270774f478eaf3147ac5fea15.html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S0120001&flno=30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30 條

(復審、相當訴願程序)

 

I. 復審提起,應自行政處分次日起30日內為之。

 

II. 前項期間,以原處分機關收受復審書之日期為準。

 

III. 復審人誤向原處分機關以外機關提起復審者,以該機關收受之日,視為提起復審之日。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S0120001&flno=44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44 條

(復審、相當訴願程序)

 

I. 復審人應繕具復審書原處分機關保訓會提起復審

 

II. 原處分機關對於前項復審應先行重新審查原行政處分是否合法妥當,其認為復審為有理由者,得自行變更或撤銷原行政處分,並函知保訓會。

 

III. 原處分機關自收到復審書之次日起20日內,不依復審人之請求變更或撤銷原行政處分者,應附具答辯書,並將必要之關係文件,送於保訓會。

 

IV. 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時,應將前項答辯書抄送復審人。

 

V. 復審人向保訓會提起復審者,保訓會應將復審書影本或副本送交原處分機關依第2項至第4項規定辦理。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S0120001&flno=60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60 條

(復審、相當訴願程序)

 

復審人對保訓會於復審程序進行中所為之程序上處置不服者,併同復審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依據「行政執行法 第 9 條」:義務人、利害關係人不服行政執行之方法,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得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不服聲明異議(相當訴願程序),得(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23&flno=9

行政執行法 第 9 條

(得聲明異議,相當訴願程序)

 

I. 義務人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II. 前項聲明異議,執行機關認其有理由者,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為之執行行為;認其無理由者,應於10日內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於30日內決定之。

 

III. 行政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聲明異議而停止執行。但執行機關因必要情形,得依職權或申請停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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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3625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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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審後還能訴訟本題選項無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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