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警察分局巡官遭免職處分,乃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此屬下列何種行政救濟程序之性質?
(A)訴願先行程序
(B)相當訴願程序
(C)相當行政訴訟程序
(D)相當申訴程序
統計: A(406), B(1796), C(78), D(60), E(0) #1202963
詳解 (共 6 筆)
行政法林清老師整理:
人民不服行政處分的救濟(行政爭訟)途徑:以下是常命題的重點
1、就公務人員而言
(1)、不服服務機關、人事主管機關之行政處分----->復審(考試院保訓會)----->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不服服務機關之工作條件、管理措施----->申訴(向其服務機關)------>再申訴(向保訓會)
(3)、不服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懲戒(相當於法院的確定終局判決)----->具有法定原因向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聲請「再審」。
2、專門職業技術人員而言
(1)、律師比較特殊(釋字378號):律師不服司法院律師懲戒委員會之懲戒(相當高等法院之判決)----->向司法院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提起「覆審」(相當最高法院終審判決)
(2)、其他專門職業技術人員(釋字295號):不服各主管行政機關之懲戒(停業、撤照)之行政處分,向懲戒之原主管機關(如會計師向財政部、醫師向衛福部)提起「覆審」之救濟(此覆審乃相當於訴願程序)----->不服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3、學生而言
(1)、中、小學生不服退學或類此處分(釋字382號)、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先向學校申訴(再申訴)------>訴願----->行政訴訟
(2)學生不服學校敎師學業成績之評量(此法律定性並非行政處分)----->向行政法院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4、大學學生不服行政處分或公權力措施(釋字684號):申訴------>訴願---->行政訴訟
5、公立學校教師不服停聘、解聘、不續聘之行政處分或具體措施(曠職登記、扣薪、留支原薪、敎師評量):釋字736號解釋,當事人的自由選擇權下列救濟
(1)、申訴、再申訴、行政訴訟
(2)、申訴、訴願、行政訴訟
(3、訴願、行政訴訟
6、受刑事羈押之被告(釋字720號):準用刑事訴訟法有關準抗告之救濟
7、受刑人不服法務部是否假釋之決定(釋字691號):訴願、行政訴訟
8、人民不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政罰案件:準用刑事訴訟法向地方法院聲明異議、抗告(一級二審)
相當訴願程序
警察人員遭免職之複審、行政執行法聲明異議。
復審->行政訴訟
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60 條」:不服復審(相當訴願程序),得(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
以下為相當訴願程序:
1. 會計師懲戒之覆審
2. 公務人員保障法之復審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30條、第44條、第60條)
3. 教師法之申訴、再申訴
4.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19條 (覆議)
5. 政府採購法第76、83條 (申訴)
6.行政執行法第 9 條 的 聲明異議
https://www.judicial.gov.tw/tw/dl-513-2bcee4c270774f478eaf3147ac5fea15.html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S0120001&flno=30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30 條
(復審、相當訴願程序)
I. 復審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到達之次日起30日內為之。
II. 前項期間,以原處分機關收受復審書之日期為準。
III. 復審人誤向原處分機關以外機關提起復審者,以該機關收受之日,視為提起復審之日。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S0120001&flno=44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44 條
(復審、相當訴願程序)
I. 復審人應繕具復審書經由原處分機關向保訓會提起復審。
II. 原處分機關對於前項復審應先行重新審查原行政處分是否合法妥當,其認為復審為有理由者,得自行變更或撤銷原行政處分,並函知保訓會。
III. 原處分機關自收到復審書之次日起20日內,不依復審人之請求變更或撤銷原行政處分者,應附具答辯書,並將必要之關係文件,送於保訓會。
IV. 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時,應將前項答辯書抄送復審人。
V. 復審人向保訓會提起復審者,保訓會應將復審書影本或副本送交原處分機關依第2項至第4項規定辦理。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S0120001&flno=60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60 條
(復審、相當訴願程序)
復審人對保訓會於復審程序進行中所為之程序上處置不服者,應併同復審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依據「行政執行法 第 9 條」:義務人、利害關係人不服行政執行之方法,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得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不服聲明異議(相當訴願程序),得(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23&flno=9
行政執行法 第 9 條
(得聲明異議,相當訴願程序)
I.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II. 前項聲明異議,執行機關認其有理由者,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為之執行行為;認其無理由者,應於10日內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於30日內決定之。
III. 行政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聲明異議而停止執行。但執行機關因必要情形,得依職權或申請停止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