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關於原住民族採取森林產物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原則上應為有償採取
(B)應編具採取森林產物計畫提案書依規定提案
(C)提案經審查符合規定者,應發給森林產物採取許可證
(D)已獲得採運許可證者,所採取之森林產物得供作營利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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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12), B(117), C(130), D(674), E(0) #2456760

詳解 (共 2 筆)

#4285470

原住民族依生活慣俗採取森林產物規則   第 15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不予核准採取;已核准發給採運許可證者

,應予撤銷或廢止:

一、提案人經通知限期補正提案文件。屆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備。

二、提案人非屬國有林、公有林所在地或毗鄰鄉(鎮、市)、直轄市山地

    原住民區之部落、原住民團體。

三、非為生活慣俗所需。

四、採取森林產物供作營利使用。

五、採取之林地已設定農育權、地上權、承租權或耕作權。

六、評估森林產物採取後,有影響森林資源永續利用之虞。

七、採取第六條第二項之物種後有影響該物種永續利用之虞,或未獲中央

    主管機關同意。

八、採取位置之林地發生天然災害、採取物種有森林生物為害或有發生之

    虞而不宜採取。

九、有本法第十條、第三十條所定應予限制或禁止之情事。

十、一年內有因可歸責於提案人或採取人員之事由,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

    止採運許可證。但依第五條第二項由部落或原住民團體提案之提案人

    不適用之。

十一、利害關係人提出異議且未能協調解決。

十二、提案人未於期限內與受理機關簽訂採運契約。

十三、違反採運許可證記載之應遵守事項。

十四、有違反本規則或其他法令情事。

提案人或採取人有前項各款情形者,受理機關應通知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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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依生活慣俗採取森林產物規則

A) 第7條

原住民族採取森林主產物人工種植之副產物前條第二項之物種應為
有償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無償......

B) 第8條 第1項

部落或原住民團體於其所在地或毗鄰之鄉(鎮、市)、直轄市山地原住民
區內,為生活慣俗需要採取屬原住民族地區國、公有林地之森林產物,應
編具採取森林產物計畫提案書(以下簡稱提案書),並檢附下列文件,
預定採取之日三個月前向森林產物所在地之受理機關提案.......

C) 第12條 第2項

提案經主管機關審查符合規定者,應發給森林產物採取許可證

D) 第15條 第1項 第4款 反面解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不予核准採取;已核准發給採運許可證者
,應予撤銷或廢止:

四、採取森林產物供作營利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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