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關於原住民族採取森林產物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原則上應為有償採取
(B)應編具採取森林產物計畫提案書依規定提案
(C)提案經審查符合規定者,應發給森林產物採取許可證
(D)已獲得採運許可證者,所採取之森林產物得供作營利使用
統計: A(512), B(117), C(130), D(674), E(0) #2456760
詳解 (共 2 筆)
原住民族依生活慣俗採取森林產物規則 第 15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不予核准採取;已核准發給採運許可證者
,應予撤銷或廢止:
一、提案人經通知限期補正提案文件。屆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備。
二、提案人非屬國有林、公有林所在地或毗鄰鄉(鎮、市)、直轄市山地
原住民區之部落、原住民團體。
三、非為生活慣俗所需。
四、採取森林產物供作營利使用。
五、採取之林地已設定農育權、地上權、承租權或耕作權。
六、評估森林產物採取後,有影響森林資源永續利用之虞。
七、採取第六條第二項之物種後有影響該物種永續利用之虞,或未獲中央
主管機關同意。
八、採取位置之林地發生天然災害、採取物種有森林生物為害或有發生之
虞而不宜採取。
九、有本法第十條、第三十條所定應予限制或禁止之情事。
十、一年內有因可歸責於提案人或採取人員之事由,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
止採運許可證。但依第五條第二項由部落或原住民團體提案之提案人
不適用之。
十一、利害關係人提出異議且未能協調解決。
十二、提案人未於期限內與受理機關簽訂採運契約。
十三、違反採運許可證記載之應遵守事項。
十四、有違反本規則或其他法令情事。
提案人或採取人有前項各款情形者,受理機關應通知主管機關。
原住民族依生活慣俗採取森林產物規則
A) 第7條
原住民族採取森林主產物、人工種植之副產物或前條第二項之物種,應為
有償。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無償......
B) 第8條 第1項
部落或原住民團體於其所在地或毗鄰之鄉(鎮、市)、直轄市山地原住民
區內,為生活慣俗需要採取屬原住民族地區國、公有林地之森林產物,應
編具採取森林產物計畫提案書(以下簡稱提案書),並檢附下列文件,於
預定採取之日三個月前向森林產物所在地之受理機關提案.......
C) 第12條 第2項
提案經主管機關審查符合規定者,應發給森林產物採取許可證
D) 第15條 第1項 第4款 反面解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不予核准採取;已核准發給採運許可證者
,應予撤銷或廢止:
四、採取森林產物供作營利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