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關於行政訴訟調解制度,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當事人就訴訟標的必須具有處分權
(B)調解必須無礙公益之維護
(C)調解效力所及之訴訟標的,當事人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
(D)經行政法院許可,於必要時,得就訴訟標的以外之事項,併予調解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81), B(57), C(187), D(158), E(0) #3255221

詳解 (共 5 筆)

#6149647
行政訴訟法第228-2條
1.當事人就訴訟標的具有處分權(A)且其調解無礙公益之維護(B)者,行政法院得於訴訟繫屬中,經當事人合意將事件移付調解。
2.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亦得為前項之調解。
3.必要時,經行政法院許可者,得就訴訟標的以外之事項,併予調解(D)。
4.第三人經行政法院之許可,得參加調解。行政法院認為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通知第三人參加調解。
23
0
#6151732
第 107 條 原告之訴,有下列各...
(共 365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5
0
#6145914
  行政訴訟法 第 110 條 ...
(共 74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0
4
#7339561

第 107 條


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者,⾏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先定期間命補正:
九、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和解或調解之效⼒所及。
0
0
#7539356

 

選項解析與法規依據
  • (A) 正確:依據行政訴訟法第 228-2 條第 1 項規定,移付調解的首要前提是「當事人就訴訟標的具有處分權」。

  • (B) 正確:同樣依據行政訴訟法第 228-2 條第 1 項,調解的內容必須「無礙公益之維護」。

  • (C) 錯誤(本題答案):依據行政訴訟法第 228-6 條準用同法第 219 條第 4 項,行政訴訟調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基於一事不再理原則,當事人不得就調解效力所及之同一訴訟標的再行提起訴訟。

  • (D) 正確:依據行政訴訟法第 228-2 條第 3 項規定,必要時,經行政法院許可者,得就訴訟標的以外之事項,併予調解。 [1, 2]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