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A 地及坐落其上之 B 屋原同屬甲所有。甲僅將 B 屋贈與並移轉給乙,乙以 B 屋設定抵押權給丙,其後,
法院拍賣 B 屋而由丁拍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由於法律規定甲乙間就 A 地視為有地上權關係,故甲得主張先買權
(B)由於法律推定甲為出租人,故甲得主張先買權
(C)由於實務上認為強制拍賣在性質上為公法上的買賣,故甲不得主張先買權
(D)由於物權效力先買權不得任意創設,故甲不得主張先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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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45), B(1081), C(360), D(134), E(0) #1572823
統計: A(745), B(1081), C(360), D(134), E(0) #1572823
詳解 (共 10 筆)
#4315265
X(A)由於法律規定甲乙間就 A 地視為有地上權關係,故甲得主張先買權
所有權非地上權
O(B)由於法律推定甲為出租人,故甲得主張先買權
依照土地法104條規定可以
X(C)由於實務上認為強制拍賣在性質上為公法上的買賣,故甲不得主張先買權
拍賣有優先購買權
X(D)由於物權效力先買權不得任意創設,故甲不得主張先買權
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房
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其順序以登記之先
後定之。
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其順序以登記之先
後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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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5545
(A)(B)
《視為已有地上權設定》
民法 第838-1條1項:
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同屬於一人所有,因強制執行之拍賣,其土地與建築物之拍定人各異時,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其地租、期間及範圍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者,得請求法院以判決定之。其僅以土地或建築物為拍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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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876條1項:
設定抵押權時,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同屬於一人所有,而僅以土地或僅以建築物為抵押者,於抵押物拍賣時,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其地租、期間及範圍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者,得聲請法院以判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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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876條2項:
設定抵押權時,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同屬於一人所有,而以土地及建築物為抵押者,如經拍賣,其土地與建築物之拍定人各異時,適用前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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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定有租賃關係》
民法 第425-1條1項:
土地及其土地上之房屋同屬一人所有,而僅將土地或僅將房屋所有權讓與他人,或將土地及房屋同時或先後讓與相異之人時,土地受讓人或房屋受讓人與讓與人間或房屋受讓人與土地受讓人間,推定在房屋得使用期限內,有租賃關係。其期限不受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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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 第104條1項:
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其順序以登記之先後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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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乙之間就A屋推定有租賃關係。甲丁之間就A屋視為有地上權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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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強制執行法上之拍賣應解釋為買賣之一種,即以義務人為出賣人,拍定人為買受人,即拍賣之性質,係行政執行分署代義務人與買受人成立買賣契約。得行使優先購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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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物權效力優先購買權》
土地法 第104條1項:
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其順序以登記之先後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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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 第107條:
出租人出賣或出典耕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或承典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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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效力優先購買權》
土地法 第34-1條4項:
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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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物權編施行法 第8-5條3項:
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基地,依前項規定有分離出賣之情形時,其專有部分之所有人無基地應有部分或應有部分不足者,於按其專有部分面積比例計算其基地之應有部分範圍內,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利,其權利並優先於其他共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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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物權編施行法 第8-5條5項:
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專有部分,依第二項規定有分離出賣之情形時,其基地之所有人無專有部分者,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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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68115
拍賣仍有優先承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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