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下列何者得準用警械使用條例使用警械?
(A)海關關員執行職務時
(B)駐衛警察執行職務時
(C)移民署人員執行職務時
(D)保安警察執行職務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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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 B(1673), C(79), D(274), E(0) #581807

詳解 (共 6 筆)

#1334604
司法警察、軍法警察、駐衛警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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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43210
(D)保安警察即是法定的警察人員,直接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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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13699

AC有自己的法規不會準用

D是直接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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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86757

(A)海關關員執行職務時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50038

海關緝私器械使用辦法

 

 

(B)駐衛警察執行職務時

準用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42&flno=13

警械使用條例 第 13 條

 

I. 本條例於其他司法警察人員及憲兵執行司法警察、軍法警察職務或經內政部核准設置之駐衛警察執行職務時,準用之。

 

II. 駐衛警察使用警械管理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53&flno=3

駐衛警察使用警械管理辦法 第 3 條

 

駐衛警察執行職務,遇有本條例     (警械使用條例)    第2條至第4條所列情形時,得使用警械。其使用警械之種類、時機與程序及應注意事項等,悉依本條例     (警械使用條例)     之規定。

 

 

 

(C)移民署人員執行職務時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32&flno=72

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 72 條

 

I. 入出國及移民署執行查察逾期停留、居留、非法入出國、收容或遣送職務之人員,得配帶戒具或武器。

 

II. 前項所定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使用戒具:

 

一、有抗拒之行為。

二、攻擊執行人員或他人,毀損執行人員或他人物品,或有攻擊、毀損行為之虞。

三、逃亡或有逃亡之虞。

四、自殺、自傷或有自殺、自傷之虞。

 

III. 第1項所定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使用武器:

一、執行職務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危害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為有受危害之虞。

二、人民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受危害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為有受危害之虞。

三、所防衛之土地、建築物、工作物、車、船遭受危害。

四、持有兇器且有滋事之虞者,經告誡拋棄,仍不聽從時。

五、對逾期停留、居留、非法入出國或違反其他法律之人員或其所使用之運輸工具,依法執行搜索、扣押或逮捕,其抗不遵照或脫逃。他人助其為該行為者,亦同。

六、有前項第1款至第3款之情形,非使用武器不足以強制或制止。

 

IV. 第1項所定人員使用戒具或武器致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者,其補償及賠償,準用警械使用條例第11條規定,由入出國及移民署支付;其係出於故意者,該署得對之求償。

 

V. 第1項所定戒具及武器之種類、規格、注意事項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VI. 第1項所定戒具及武器,非經警察機關許可,不得定製、售賣或持有;違反者,準用警械使用條例第14條(警察機關應沒入警械)規定處理。

 

 

 

(D)保安警察執行職務時

狹義警察,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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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15906
司法(司法院) 軍方(國防部) 駐衛(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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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56347

參警械使用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

本條例於其他司法警察人員憲兵執行司法警察軍法警察職務或經內政部核准設置之駐衛警察執行職務時,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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