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甲分別向丁、戊借貸 180 萬元,並且告知甲的兒子乙。丁與戊的清償期屆至時,甲適巧因病 逝世,留下遺產 390 萬元,乙為唯一的繼承人,但未依規定陳報遺產清冊,亦未辦理拋棄繼 承。另外,甲也向丙借貸 180 萬元,但乙並不知情。今乙就遺產分別向丁、戊清償甲的債務, 如果丙的清償期也已經屆至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的遺產為 390 萬元
(B)如果丙向乙 請求清償 100 萬元而未獲清償時,仍不請求丁、戊各返還 50 萬元
(C)丙丁戊應依比例受償, 即各得受償 130 萬元
(D)丙得就未受償的 100 萬元,對乙行使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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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0), B(240), C(140), D(109), E(0) #1528236

詳解 (共 2 筆)

#3663634
乙不知情狀況下,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爰此...
(共 3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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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63573
1️⃣繼承人乙 未陳報遺產清冊、未拋棄繼承 ➡️ 用民法§1162-1
2️⃣被繼承人甲留遺產390萬,有三債務(欠丙、丁、戊各180萬),其以1:1:1比例清償,各受清償130萬(390÷3)
3️⃣乙只對其知情的丁、戊清償債務 ➡️ 丁得180萬、戊得180萬、丙僅得剩餘的30萬
——⬇️此時依民法§1162-2——
前項受有損害之人(,對於不當受領之債權人(丁、戊或受遺贈人,得請求返還其不當受領之數額(50萬)(丁、戊本應比例受償130萬,卻受償180萬)
繼承人(違反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條之一規定,致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有損害者,亦應負賠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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