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下列何種公職人員候選人須有連署人連署?
(A)立法委員候選人
(B)總統、副總統候選人
(C)總統、副總統候選人無政黨推薦者
(D)國民大會代表候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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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7), B(604), C(4939), D(76), E(0) #133349
統計: A(87), B(604), C(4939), D(76), E(0) #133349
詳解 (共 1 筆)
#1110140
釋字第 468 號
憲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總統、副總統之選舉,以法律定之。立法機關依此制定法律,規範總統、副總統之選舉程序,應符合公平合理之原則。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及第四項規定,總統、副總統候選人須於法定期間內尋求最近一次中央民意代表選舉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點五以上之連署,旨在採行連署制度,以表達被連署人有相當程度之政治支持,藉與政黨推薦候選人之要件相平衡,並防止人民任意參與總統、副總統之候選,耗費社會資源,在合理範圍內所為適當之規範,尚難認為對總統、副總統之被選舉權為不必要之限制,與憲法規定之平等權亦無違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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