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下列何者不屬於著作權合理使用的態樣? (A)中央或地方機關、依法設立之教育機構或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研討會論文集或研究報告;(B)為司法程序使用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重製他人之著作;(C)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要,在合理範圍內,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D)為編製依法令應經教育行政機關審定之教科用書,在合理範圍內,重製、改作或編輯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