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下列何者非屬信託業之利害關係人?
(A)信託業總經理之女婿
(B)持有信託業股權百分之一之董事
(C)持有信託業股權百分之五之股東
(D)信託業持有股權百分之十之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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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74), B(927), C(316), D(135), E(0) #1575437
統計: A(3474), B(927), C(316), D(135), E(0) #1575437
詳解 (共 9 筆)
#3937478
別被2騙了,雖然持股只有1%,但身份是董事
所以還是利害關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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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61433
B. 董事屬於信託業負責人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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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19067
依業法第7條規定,信託業之利害關係人範圍包括:
1.持有信託業已發行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5%以上者(故選項C屬利害關係人)。
2.擔任信託業負責人,包含董事在內(故選項B中持有百分之一股權之「董事」因身為負責人而屬利害關係人)。
3.信託業持股比率超過5%之企業,或信託業持有股權達百分之10%的企業(故選項D屬利害關係人)。
總經理雖為信託業負責人,但其親屬並非當然涵蓋在信託業法所指之利害關係人範圍內(總經理本人是利害關係人,但總經理之女婿非屬法規定義之利害關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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