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人壽保險契約,依要保人請求減少保險金額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其條件及可減少之數額,應載明於 保險契約B減少保險金額,應以訂原約時之條件,訂立同類保險契約為計算標準C其減少後之金額,不得少 於原契約終止時已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減去營業費用,而以之作為保險費一次交付所能得之金額D營業費用以 原保險費百分之一為限
(A)僅A
(B)僅AB
(C)僅ABC
(D)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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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 B(8), C(62), D(45), E(0) #1465334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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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8 條保險人依前條規定,或因要保人請求,得減少保險金額或年金。其條件及 可減少之數額,應載明於保險契約。 減少保險金額或年金,應以訂原約時之條件,訂立同類保險契約為計算標 準。其減少後之金額,不得少於原契約終止時已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減 去營業費用,而以之作為保險費一次交付所能得之金額。 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百分之一為限。 保險金額之一部,係因其保險費全數一次交付而訂定者,不因其他部分之 分期交付保險費之不交付而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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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營業費用以 原保險金額百分之一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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