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依信託業法規定,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下列何者為信託業經營之附屬業務項目?
(A)信用卡業務
(B)證券經紀業務
(C)股票承銷業務
(D)擔任股票發行簽證人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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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8), B(513), C(219), D(1530), E(0) #809179

詳解 (共 1 筆)

#1319261

 

經營之附屬業務項目 (信託業法 § 17)

(1)代理有價證券發行、轉讓、登記及股息利息紅利之發放事 項。

(2)提供有價證券發行、募集之顧問服。

(3)擔任有價證券發行簽證人。

(4)擔任遺囑執行人及遺產管理人。

(5)擔任破產管理人及公司重整監督人。

(6)擔任信託監察人。

(7)辦理保管業務。

(8)辦理出租保管箱業務。

(9)辦理與信託業務有關下列事項之代理業務:a財產之取得、管理、處分及租賃。b財產之清理及清算。 l債權之收取。c債務之履行。

(10)與信託業務有關不動產買賣及租賃之居間。

(11)提供投資、財務管理及不動產開發顧問服務。

(12)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其他有關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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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21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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