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甄試)警大◆警察法規(含行政程序法)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25.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之有關規定,下列何者為警察得據以查證身分之對象?
(A)合法進入之場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者
(B)於公共場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虞者
(C)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
(D)滯留於應有停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留許可者
(E)行經指定之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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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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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明 小五上 (2021/05/21)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5&flno=6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6 條 (得查證身分) I. 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 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A   B 二、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 C 三、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分之必要者。 四、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處所者。 五、滯留於應有停(居)留許可之處所,而無.....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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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合法進入之場所,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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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疑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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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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