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信託業對信託財產具有運用決定權者,於取得受益人書面同意後,得以信託財產為下列何種行為?
(A)存放於其銀行業務部門處作為存款
(B)辦理銀行法第五條之二所定授信業務
(C)以投資股票為目的之借入款項
(D)得購買其銀行業務部門承銷之國內上市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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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84), B(282), C(151), D(311), E(0) #665610

詳解 (共 4 筆)

#1854512

(B)辦理銀行法第五條之二所定授信業務 

銀行法 第5-2條

本法稱授信,謂銀行辦理放款、透支、貼現、保證承兌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業務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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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9309
(D)得購買其銀行業務部門承銷之國內上市股票 

第 25 條 信託業不得以信託財產為下列行為:
 一 購買本身或其利害關係人發行之有價證券或票券。 
二 購買本身或其利害關係人之財產。 
三 讓售與本身或其利害關係人。 
四 購買本身銀行業務部門承銷之有價證券或票券。 政府發行之債券,不受前項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四款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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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9301

(C)以投資股票為目的之借入款項

26 條

信託業不得以信託財產辦理放款。信託業不得以信託財產借入款項。但以開發為目的之土地信託經全體受益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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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2882
信託業法27-信託業除依信託契約之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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