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我國民法上之物權,若依其社會作用之不同,可分為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與占有,下列何
者為用益物權?
(A)地上權
(B)動產質權
(C)抵押權
(D)留置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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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80), B(96), C(67), D(58), E(0) #3024963
統計: A(680), B(96), C(67), D(58), E(0) #3024963
詳解 (共 6 筆)
#5671517
用益物權
物權分為所有權(完全物權)與定限物權。定限物權,更可分為用益物權及擔保物權。用益物權,指於他人不動產上設定以利用該不動產為內容的物權。用益物權在法制史及比較法上有不同的種類,具有歷史性和固有法性,並反映不同的經濟體制和社會發展。我民法規定以下四種用益物權:
一、地上權,地上權者,謂以在他人土地上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或竹木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之權(民法第832條)。
二、農育權,謂在他人土地為農作、森林、養殖、畜牧、種植竹木或保育之權。(民法第850條之1第1項)。
三、不動產役權,謂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宜之用之權(民法第851條)。
四、典權,謂支付典權,占有他人之不動產,而為使用及收益之權(民法第911條)。
出至:https://www.justlaw.com.tw/News01.php?id=4054 天枰座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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