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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信託法規與自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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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 - 102-4 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銷售人員專業科目#34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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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
102年 - 102-4 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銷售人員專業科目#34180 |
科目:
期貨信託法規與自律規範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102年 - 102-4 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銷售人員專業科目#34180
年份:
102年
科目:
期貨信託法規與自律規範
25.期貨信託事業為因應期貨信託基金受益人依約定買回受益憑證所需支付買回價金缺口時, 下列有關之敘述何者錯誤?
(A)得依規定以該期貨信託基金之資產為擔保向金融機構辦理借款
(B)所稱買回價金缺口,指流動資產加計當曰申購受益憑證發行價額扣除應保持之最低流動 準備金及當日受益權單位買回價金總額後之餘額
(C)期貨信託事業辦理借款期間,受益人申請買回應支付買回價金百分之二之買回費用
(D)借款之利息費用,由期貨信託基金負擔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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