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當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行蹤不明時,主管稽徵機關得指定下列何人代繳?
(A)受託人
(B)土地使用人
(C)權利關係人
(D)土地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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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 B(548), C(40), D(65), E(0) #912537

詳解 (共 1 筆)

#1215753

土地稅法

第4條(代繳義務人)

Ⅰ土地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主管稽徵機關得指定土地使用人負責代繳其使用部分之地價

    稅或田賦:

    一、納稅義務人行蹤不明者

    二、權屬不明者。

    三、無人管理者。

    四、土地所有權人申請由占有人代繳者。

Ⅱ土地所有權人在同一直轄市、縣(市)內有2筆以上土地,為不同之使用人所使用時,如

    土地所有權人之地價稅係按累進稅率計算,各土地使用人應就所使用土地之地價比

    例,負代繳地價稅之義務。

Ⅲ第1項第1款至第3款代繳義務人代繳之地價稅或田賦,得抵付使用期間應付之地租或向

   納稅義務人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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