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警察欲合法進入私人居住之場所對人實施身分查證,應符合下列何者?
(A)警察機關主管長官核准
(B)應向法院申請搜索票
(C)應於日間為之
(D)應基於居住者之同意或符合法律規定進入之要件
統計: A(60), B(422), C(47), D(2608), E(0) #1224735
詳解 (共 3 筆)
(A)警察機關主管長官核准
不正確
個別警察官應依職權判斷
(B)應向法院申請搜索票
不正確
個別警察官應依職權判斷
(C)應於日間為之
不正確
個別警察官應依職權判斷,應在「實際」「營業時間」進入
V(D)應基於居住者之同意或符合法律規定進入之要件
正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5&flno=6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6 條
I. 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
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分之必要者。
四、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處所者。
五、滯留於應有停(居)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居)留許可者。
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II. 前項第6款之指定,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有必要者為限。其指定應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為之。
III. 警察進入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於 (實際) 營業時間為之,並不得任意妨礙其營業。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5&flno=3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3 條
(比例原則:必要性原則、最小侵害原則)
I. 警察行使職權,不得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
(目的性原則)
II. 警察行使職權已達成其目的,或依當時情形,認為目的無法達成時,應依職權或因義務人、利害關係人之申請終止執行。
(誠信原則)
III. 警察行使職權,不得以引誘、教唆人民犯罪或其他違法之手段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