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關於一定之數量,同時以文字及號碼表示者,其文字與號碼有不符合時,如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應以何者為準?
(A)號碼
(B)文字
(C)法官自由心證
(D)最低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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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3), B(6849), C(111), D(553), E(0) #131519
統計: A(203), B(6849), C(111), D(553), E(0) #131519
詳解 (共 7 筆)
#283267
民法第4條:關於一定之數量,同時以文字及號碼表示者,其文字與號碼有不符合時,如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應以文字為準。
民法第5條:關於一定之數量,以文字或號碼為數次之表示者,其表示有不符合時,如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應以最低額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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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4328
個人見解:
- 第四條: 標價"同時"有五百元及400元兩種標示時, 以文字為準=五百元
- 第五條: 標價以文字"或"數字表示時, 即不管是文字還是數字, 寫兩百五十元和四百元, 或者寫500元和400元, 以"最低"為準=兩百五十元 或者 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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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7541
第5條應該要拆開來看:以文字為數次之表示或以號碼為數次之表示
例1:500和400
例2:伍佰元和肆佰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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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4824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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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36690
文字最低額說:文字為原則,最低額為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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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5403
回樓上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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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88272
關於一定數量的表示,文字和號碼,兩者不一致,無法判斷當事人真實意圖時,應以「文字」記載的數量為準,若「前後矛盾」要以最低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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