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以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重要鐵路機構站、場、設施或設備之功能正常運作者,
處一年以上多少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多少元以下罰金?
(A)三年、五百萬
(B)五年、七百萬
(C)七年、一千萬
(D)十年、三千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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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6), B(167), C(2017), D(44), E(0) #3210520
統計: A(276), B(167), C(2017), D(44), E(0) #3210520
詳解 (共 4 筆)
#6043864
鐵路法第 68-2 條
以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重要鐵路機構站、場、設施或設備之功能正常運作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情形致釀成災害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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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74603
以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重要鐵路機構站、場、設施或設備之功能正常運作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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