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有關警察資料蒐集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警察於其行使職權之目的範圍內,必要時,得依其他機關之請求,傳遞與個人有關之資料
(B)警察依法取得之資料對警察之完成任務不再有幫助者,可再提供相關機關運用
(C)應註銷或銷毀之資料,得傳遞並可基於特定目的為不利於被蒐集對象之利用
(D)警察對於依本法規定所蒐集資料之利用,可於法令職掌之必要範圍內為之,不須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
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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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30), B(27), C(75), D(56), E(0) #2902553
統計: A(2430), B(27), C(75), D(56), E(0) #2902553
詳解 (共 4 筆)
#5704051
警察依法取得之資料對警察之完成任務不再有幫助者,應予以註銷或銷毀。但資料之註銷或銷毀將危及被蒐集對象值得保護之利益者,不在此限。
應註銷或銷毀之資料,不得傳遞,亦不得為不利於被蒐集對象之利用。
除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外,所蒐集之資料,至遲應於資料製作完成時起五年內註銷或銷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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