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統公告】頁面上方功能列及下方資訊全面更換新版,『舊用戶且擁有VIP』可再切回舊版。 前往查看

警察◆警察法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25. 依行政執行法規定,下列何者非為促使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履行之執行 方法?
(A)拘留、罰役
(B)限制住居
(C)拘提、管收
(D)查封、拍賣。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非常簡單
1F
人生無大志,只求60分 大二上 (2021/03/23)

行政執行法 第 17 條

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行政執行處得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

並得限制其住居:(B)

一、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

二、顯有逃匿之虞。

三、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

四、於調查執行標的物時,對於執行人員拒絕陳述。

五、經命其報告財產狀況,不為報告或為虛偽之報告。

六、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

前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限制住居:

一、滯欠金額合計未達新臺幣十萬元。但義務人已出境達二次者,不在此限。

二、已按其法定應繼分繳納遺產稅款、罰鍰及加徵之滯納金、利息。但其繼承所得遺產超過法定應繼分,而未按所得遺產比例繳納者,不在此限。

義務人經行政執行處依第一項規定命其...


查看完整內容

25. 依行政執行法規定,下列何者非為促使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履行之執行 方法?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