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公開發行公司內部控制制度訂定流程,下列何者有誤?
(A)內部控制制度應以書面訂定
(B)內部控制制度應經董事會通過,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公司應將異議意見連同
經董事會通過之內部控制制度送各監察人
(C)公司若有設置獨立董事者,於董事會討論內控訂定或修正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
其同意或反對之明確意見及反對之理由列入董事會紀錄
(D)公開發行公司若已設置審計委員會者,訂定或修正內部控制制度得以經審計委員會同意取代董事會
通過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60), B(49), C(62), D(903), E(0) #3177464
統計: A(60), B(49), C(62), D(903), E(0) #3177464
詳解 (共 2 筆)
#7090466
第 4 條
1 公開發行公司應以書面訂定內部控制制度,含內部稽核實施細則,並經董事會通過,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公司應將異議意見連同經董事會通過之內部控制制度送各監察人;修正時,亦同。
2 公開發行公司設置獨立董事者,依前項規定將內部控制制度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其同意或反對之明確意見及反對之理由列入董事會紀錄。
3 公開發行公司設置審計委員會者,訂定或修正內部控制制度,應經審計委員會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
4 前項如未經審計委員會同意者,得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並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審計委員會之決議。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