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當事人對於行政法院之確定終局判決聲明不服,認為參與裁判之法官關於該訴訟違背職務,犯刑事上之罪者,得如何救濟?
(A)聲明異議
(B)提起再審之訴
(C)提起抗告
(D)提起非常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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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 B(89), C(17), D(2), E(0) #3820825

詳解 (共 1 筆)

#7314268
提起再審之訴是針對已確定的終局判決,因法定重大瑕疵(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發現新證物)而請求法院撤銷並重啟訴訟的程序。原則上應於知悉或判決確定後 30 日不變期間內,向原管轄法院遞交訴狀,且最高不得超過 5 年(特殊情況除外)。 

提起再審之主要事由 (民事訴訟法 §496, §497) 
1.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法律見解適用錯誤。
2.判決理由與主文矛盾:判決內容前後不一致。
3.法院組織不合法。
4.違背職務或犯罪行為:涉及刑事責任並影響判決。
5.證據偽造或虛偽陳述:基礎證物、證言係假。
6.發現新證據:經斟酌可受較有利判決之證物。
7.重要證物漏未斟酌(限不得上訴第三審之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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