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自來水事業因自來水工程上之必要,得在公、私有土地下埋設水管或其他設備,在
依規定事先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時,應於開始施工 前以書面為之。
(A)七日
(B)十日
(C)十五日
(D)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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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92), B(9), C(18), D(8), E(0) #2213305
詳解 (共 1 筆)
依自來水法施行細則第 6 條
2.自來水事業依本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事先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時,應於開始施工七日前以書面為之,敘明水管或其他設備經過處所、預定興工與竣工期限、主辦單位及通訊地址。但因緊急措施而施工者,得以口頭通知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