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第七十一條
載運Ⅱ-黃類或Ⅲ-黃類(見附件六)包件、外包裝、罐槽或貨櫃之道路車輛,除駕駛人員及其助手外,非經核准,不得載乘其他人員。
前項車輛核定載人座位,其輻射強度不得超過每小時○.○二毫西弗。但配戴個人偵測設備之人員,不在此限
25. 載運Ⅱ–黃類包件之車輛,其核定載人座位之輻射強度(劑量率)不得超過多少?..-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