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依土地登記規則規定,已登記之土地權利,因權利之拋棄、混同、終止等,致權利消..-阿摩線上測驗
1F 林鎧秈0922-01994 高三下 (2021/07/15)
第 143 條 土登 依本規則登記之土地權利,因權利之拋棄、混同、終止、存續期間屆滿、 債務清償、撤銷權之行使或法院之確定判決等,致權利消滅時,應申請塗 銷登記。 前項因拋棄申請登記時,有以該土地權利為標的物之他項權利者,應檢附 該他項權利人之同意書,同時申請他項權利塗銷登記。 私有土地所有權之拋棄,登記機關應於辦理塗銷登記後,隨即為國有之登 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