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9 條 土登
收件簿、登記申請書及其附件,除土地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案件應永久保存
外,應自登記完畢之日起保存十五年。
前項文件之保存及銷毀,由登記機關依檔案法相關規定辦理。
25.依土地登記規則規定,收件簿、登記申請書及其附件,除土地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案件..-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