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1 條 土登
已繳之登記費及書狀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申請人於十年內請求退
還之:
一、登記經申請撤回。
二、登記經依法駁回。
三、其他依法令應予退還。
申請人於十年內重新申請登記者,得予援用未申請退還之登記費及書狀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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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依土地登記規則規定,已繳之登記費及書狀費,經申請撤回或依法駁回情形者,得由..-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