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條 衛生設備之數量,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設置符合幼兒使用之下列設備:
(一)大便器:以坐式為原則,其高度(含座墊)為二十五公分(得正負加減四公分);採蹲式者,應在其前方或側邊設置扶手。但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應使用坐式大便器。大便器旁應設置衛生紙架。
依據101年8月15日修訂之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
(一)大便器:以坐式為原則,其高度(含座墊)為二十五公分(得正負 加減四公分);採蹲式者,應在其前方或側邊設置扶手。但二歲以 上未滿三歲幼兒應使用坐式大便器。大便器旁應設置衛生紙架。(二)小便器:高度不得逾三十公分,且不得採用無封水、無防臭之溝槽 式小便設施。(三)水龍頭:間距至少四十公分,水龍頭得採分散設置。但至少有三分 之二以上設置於盥洗室(含廁所)內。水龍頭出水深度,供二歲以 上未滿三歲幼兒使用者,不得逾二十四公分;供三歲以上至入國民 小學前幼兒使用者,不得逾二十七公分。(四)洗手...
(一)大便器:以坐式為原則,其高度(含座墊)為二十五公分(得正負 加減四公分);採蹲式者,應在其前方或側邊設置扶手。但二歲以 上未滿三歲幼兒應使用坐式大便器。大便器旁應設置衛生紙架。(二)小便器:高度不得逾三十公分,且不得採用無封水、無防臭之溝槽 式小便設施。(三)水龍頭:間距至少四十公分,水龍頭得採分散設置。但至少有三分 之二以上設置於盥洗室(含廁所)內。水龍頭出水深度,供二歲以 上未滿三歲幼兒使用者,不得逾二十四公分;供三歲以上至入國民 小學前幼兒使用者,不得逾二十七公分。(四)洗手臺:供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使用者,高度不得逾五十公分; 供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使用者,高度不得逾六十公分。洗 手臺前應設置鏡子。
前款衛生設備之數量,不得少於下列規定:(一)大便器:男生每十五人一個;女生每十人一個。(二)男生小便器:男生每十五人一個。(三)水龍頭:每十人一個。
4. 關於幼兒園的廁所及盥洗室的敘述,下列何者是有誤的? (A) 班級數在2 ..-阿摩線上測驗